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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xff1a;不统一
观点一#xff1a; 不属于劳动争议
观点二#xff1a; 属于劳动争议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xff1a;
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问题#xff1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xff0c;涉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目录
结论不统一
观点一 不属于劳动争议
观点二 属于劳动争议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涉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结论不统一
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涉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分类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尽管从税收层面股权激励收益属于劳动报酬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却持不同态度。
观点一 不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自然也不适用劳动法律。【股权激励仅面向能够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关键人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普通劳动者。尽管股权激励收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但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股权激励合同产生的争议系民事合同纠纷应受《公司法》等法律规制】 可参考案例 参见2020京03民终4781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 属于劳动争议 观点股权激励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其主要理由包括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并非公司与员工双方之间一种孤立的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均与其劳动关系紧密相连其中体现了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收益与劳动报酬更为接近或者属于一种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者货币之外的其他有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应当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而取得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考核紧密相关应当属于劳动报酬】
参考案例
参见2020京03民终13230号民事判决书。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1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实行“总包薪酬制”并将股权激励作为总包薪酬的组成部分
2劳动者是否基于此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3股权激励协议中的具体约定
4公司管理制度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尽管股权激励收益与传统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授予与兑现均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直接关联且劳动者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系将本人劳动作为支付对价以此换取用人单位的经济回报。在法律规定未禁止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